姜艾國最近二三年輿論對銀行業的非議主要集中在兩點:一點是覺得銀行盈利太多、有暴利之嫌。由此得出的利率巿場化的結論是成立的,mini storage但忽略了過去幾年銀行業改革取得的效益,漠視在國家的決策下2009 年新增貸款幾乎比上年翻一番給銀行業帶來的巨大利潤,僅僅批評銀行暴利,顯然是有失偏頗的。另一點是批評銀行的大量資金在社會上空轉,沒有進入實體經濟。對於後一種觀點,我們認為子烏虛有的成分居多,不能作為調控和監管的依據之一。在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的發育嚴重不足,資金被用于金融市場炒作的規模非常有限;除了法定準備金、備付金和持有的央票外,銀行的其他資金基本都已通過貸款和債券投資、以表內和表外業務的方式進入了實體經濟。媒體所披露的企業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以貼現所獲資金的約20%為保證金再申請開具承兌匯票、然後再貼現、再開匯票、不斷循環的案例,實際上也並非全是資金在空轉。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套出來的資金,除了自用外,相當一部分都被用于高息轉貸了。高利貸現象由來已久,但比較猖獗卻是發生在2010年初之後。究其原因,除了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缺陷甚多、銀行對該類貨款的責任追究過於嚴苛外,最主要的就是行政干預過多造成的:包括監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兩高一剩”行業和平台公司的貸款進行嚴格設限,以及2009 年信貸大躍進時大部分資金被鐵公基項目借走、一般企業受益不多,但在之後實施信貸規模控制時卻深受其影響等。即便是高息轉貸,從其最終流向也可看出,資金最後還是到了中小企業或貸款受到限制的行業手中,只不過利率過高、中間經過轉手而已。將其批評為資金未進入實體經濟,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要治理好匯票非正常套現和高利貸問題,一方面必須適度增加流動性,改良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儘快完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堅決用巿場化手段來替代原先針對貸款的各種行政管制措施。談到對貸款的行政管制,就不能不涉及影子銀行問題。過去3年多來,銀行不斷搞規避監管式的創新、不斷擴大表外業務的規模,是導致影子銀行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最主要原因。而銀行大做特做表外業務,從根本上說又是行政管制過多造成的。首先是對信貸規模的設限。商業銀行見招拆招,通過理財和信托產品將貸款從表內挪到表外,或者找另一家銀行敘做同業代付業務,就能輕易規避監管部門對貸款規模或貸存比例的限制。其次是對房地產和“兩高一剩”行業的融資控制。為了遏制房價上漲,按供求關係理論,除了在一線城市對投資性購房設限外,我們原本應減少流通環節的稅費、對第二套以上住房開征持有環節的稅收以增加二手房的供應,並鼓勵企業擴大房地產開發投資; 但近幾年出台的政策卻偏偏有些擰著來,既增加流通環節的self storage費,又對房地產開發融資嚴格設限,以至一、二手住房供應都受到壓抑、房價越調越高,銀行為了規避管制只能將相關貸款挪到表外。對“兩高一剩”行業,有關部門也出台過限制貸款的政策;企業如果有實際需求,比如在基礎設施建設正殷的貴州省一家水泥廠提出貸款申請,盡管水泥銷路沒問題,但銀行想貸款也只能通過理財或信托產品將賬務挪到表外去。最後是對平台公司貸款的管制。對那些尚未摘帽的政府融資平台,其貸款需求一直比較殷切,地方政府協調的力度也很大,銀行在不得不貸款的同時一般也會用表外的方式來繞過監管。由此可以得出幾點結論。第一,所謂的影子銀行的資金,絕大部分都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這一點與銀行表內業務並無二致,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銀行為了規避行政管制而刻意採用的放款方式。同理,銀行同業代付以及信貸資產、貼現票據和信托受益權的買入返售等同業業務近年來急劇擴張,實際上也是銀行規避對信貸規模和影子銀行的限制造成的。要治理同業業務的規模過大及借短貸長的問題,監管部門應正本清源,自己先回到巿場化的軌道上來。第二,由於城市化進程遠未結束,產能過剩問題在發達經濟體複蘇及國內需求回升之後會有所緩解,加上平台公司貸款大部分都有資產或土地作抵押,因此,影子銀行的風險從總體上說是完全可控的。誇大其風險顯然是唱空中國的手段之一。第三,要解決影子銀行問題,當前最迫切的就是要大幅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轉而採用市場化手段來落實中央的調控意圖,並控制相關的信貸風險,包括: 取消對貸款規模的隱形控制,改為從嚴約束上市銀行的資本金增發行為,規定銀行再融資的間隔期限和再融資占原核心資本的比例,用資本充足率來控制銀行做大貸款規模的衝動;取消85%的貸存比例限制( 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已達到20%的情況下,該貸存比例已無實際意義),改以法定準備金率和流動性指標等市場化手段來調節銀行的貸款增速(如規定備付金以及持有可迅速套現的國債和央票的最低比重); 取消對過剩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的貸款管制,改以明顯提高風險權重的方式來減少銀行發放此類貸款的內在動力,並根據風險相對較高的事實來提示銀行上浮貸款利率、以覆蓋其額外風險; 取消對高汙染行業的貸款限制,改用稅費手段來強行要求企業付出治汙的代價。對尚未摘帽的平台公司的貸款,由於其背後往往有地方政府的強力干預,因此,要真正控制金融風險和少數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中央應當強調全黨全國政令統一、令行禁止,對違反規定發放貸款的,應不分表內還是表外,一律同時追究銀行、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相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要實施以上巿場化調節手段,很顯然,央行和銀監會的密切配合是必不可少的。(作者系中國國際金融學會理事,以上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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