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慕湛央視近日一則曝光垃圾短信的新聞,迷你倉最平使手機群發短信成了“千夫指”。事實上,如今接到騷擾電話和短信,早已成了手機用戶的常態。這種垃圾短信在手機用戶中也已存在了十幾年,更早的,甚至還能追溯到近二十年前的BP機時代。當你每天要面對冷不丁冒出的垃圾短信,不看生怕錯過什麼重要的事情,看了不勝厭煩隨後刪除,工作往往被打斷,思緒常常被擾亂。那些記性不好的人,看了垃圾短信之後,可能就回不到原先的工作或思緒的節點上,從而耽誤了工作或生活。這樣的情況直到今年4月,國家才有了相應法規。工信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和《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這些法規和政策要求運營商監管、舉報和刪除這些垃圾信息。經央視曝光之後,三大運營商之中移動和中聯通雖然已公開道歉,但他們同時也辯解說,他們所致力推動的移動代理服務器業務,主要功能是供集團客戶內部群發短信、彩信,但由此出現了一些單位利用MAS端口群發垃圾信息的情況。不過根據工信部現有的有關規定、政策,運營商不僅能發現這樣的情況,並且還有權中止為這些集團的業務繼續提供服務。因此,就現有的法律而言,也是有可能儘量少打擾終端用戶的。問題是,這些法規和政策似未被理睬。這些垃圾信息之所以能夠生存,是因為它有著龐大的利益鏈條。而在這條利益鏈中,運營商所得利益大概在月發千萬條短彩信可得30萬元,那麼中移動、中聯通和中電信三大運營商每月在這其中就可各自盈利幾億元。難怪每個手機用戶每天都會收到那麼多垃圾信息騷擾。即使使用了防騷擾軟件,有時還會有垃圾信息穿過屏蔽仍然來騷擾,而有時有用的信息倒反被屏蔽了。那是因為運營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作為或者少作為。而我現在要問的是,不光是每天那些海量的垃圾信息,凡沒有經過終端用戶同迷你倉接收的信息,運營商到底有沒有權力給予發佈、給予送達?對於普通的終端用戶來說,垃圾信息有兩種。一種是非法信息,譬如報銷發票,放高利貸,以及層出不窮的各類詐騙等信息。這類信息,對任何一個守法公民來說都是垃圾信息,且具有相當的危險性,特別是對那些老年用戶,更是如此。運營商非但應該設法阻止傳送,而且還應該配合協助司法部門對其執法打擊。第二類信息,是正常的商業和公關信息,但對絕大部分非特定的終端用戶來說,相當一部分內容也是讓人不勝其煩的垃圾信息。這類信息,對於運營商來說是類似媒體廣告那樣的收入來源,但對終端用戶卻是無謂的、痛苦的騷擾。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都有廣告,這些傳媒所載的廣告對其受�來說,有不少內容是他們不需要的,甚至許多受�對這些廣告是很厭煩的。但是有一點是大家都明白,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的讀者、聽�、受�,為購買這些有用的信息所付出的費用,其實是遠遠不夠那些媒體為獲得這些有用的信息所耗費的支出的。而那部分缺額及媒體的利潤,正是依靠這些或許讀者、聽�、受�感到厭煩的廣告收益來彌補的。在移動互聯網時代,移動終端已成了最快捷、最高效的傳媒工具。然而在中國,它與傳統傳媒工具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移動終端(從BP機開始)用戶始終是向運營商付足了用費的。換句話說,信息業務運營商的全部成本和利潤都是由終端用戶支付的。因此,從法律上說,運營商是毫無理由去拉商業信息廣告業務強塞給終端用戶的。想想看,三大運營商有沒有因為那些商業信息的發佈而主動下調終端用戶所繳的資信費呢?從來沒有過。所以,我以為,電信運營商除了可以發佈一些公益信息之外,凡未經終端用戶的同意,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垃圾信息,都是沒有權力向用戶發佈、傳送的。我在此鄭重提出這個問題,熱切希望能引起法律界的關切。(作者系資深財經評論人)儲存
- Oct 29 Tue 20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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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無權在手機用戶上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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