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儲存赴泰旅遊十分熱門,李先生也報團參加了泰國游。結果他在旅遊期間的波折遭遇,堪稱現實版“泰囧”,於是回國後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旅行社訴至海澱法院,而旅行社也提出反訴要求李先生補交拖欠費用。近日,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最終握手言和。7天游 遇連環“囧”事今年“國慶”長假,李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的“泰國七日游精品團”。第一天,由於飛機晚點,原本當晚安排觀看的“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加之隨後一系列行程安排緊湊,不少團員抱怨太累,當地負責接待的地接社則沒有安排補看“人妖表演”。於是李先生獨自去看了一場“人妖表演”,地接社以系自費觀看為由,未予報銷。隨後途中,李先生在一次下車拍照時,因大巴車換車,其裝滿衣物的行李箱被隨之拉走。尋找未果後,只穿著短衣短褲的李先生找到地接社,但對方認為已在下車前提醒過遊客拿好隨身行李,因此責任應在李先生自己,不過最終還是為李先生購買了幾身秋裝供其換洗。起訴旅行社 遭對方反訴7天的旅程很快過去,旅行團在準備回國時,又遭遇航班調整提前飛走的窘境,全團只得改簽第二天的飛機。當晚,地接社安排在機場附近住宿,並要求團員自行承擔住宿費,在遭到拒絕後,地接社最終承擔了該筆住宿費。回國後,早已身心疲憊的李先生卻又因航班延誤沒能趕上公司的重要會議,被扣罰了200元。在找旅行社交涉未果後,李先迷你倉憤而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人妖表演”的費用、行李丟失的損失、延誤航班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萬余元。而旅行社也提出反訴,要求李先生返還地接社為其購買衣物的1400泰銖及最後一晚的住宿費500元。經法院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法官提示 旅行前明確約定“出境游”過程中,交通工具延誤是旅遊消費者經常遇到的情況。實際上,因飛機、火車、班輪等公共交通延誤,導致旅遊合同中約定的日程不能如期履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實際發生的項目費用,但如果旅行社已經提前支付了該筆費用且承接者不予退還,則旅行社也有權不退還,但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否則仍應退還。然而,如因公共交通延誤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消費者增加吃住行等相關費用甚至消極減少財產,如李先生受到處罰扣款,消費者則無權直接向旅行社索賠,旅行社應當協助消費者向公共承運人索賠。至於因天氣、戰亂、罷工等因素致使公共交通延誤造成損失,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應當公平分擔損失。當然,如果在旅遊合同中特別約定此種情況由旅行社承擔,消費者則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因此法官提示,鑒於“出境游”的諸多不可預見因素,消費者應當在簽訂合同時,特別關注公共交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條款,儘量事前對風險及損失分擔進行明確約定,以免日後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無依據可循。晨報記者 彭小菲儲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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