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於四川新聞網 / Cited from .newssc.org/ 昨日,迷你倉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審結該市首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被告人夏龍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或用于電話推銷業務,或分拆信息後出售牟利,短短數月,其獲取公民電話、住址、車輛、股票等個人信息多達167萬條。 法院審理查明:夏龍軍通過互聯網,從快遞公司購買,以及從購買軟件中提取。庭審時,夏龍軍竟對自己犯罪行為還一無所知。從快遞公司購買?四個月獲167萬余條 夏龍軍,家住眉山東坡區崇禮鎮。2008年,因犯搶劫罪,被成都武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後,夏龍軍在眉山城區開設一家票務公司,從事票務營銷生意。 不過,由於沒有良好營銷渠道,認識人不多,夏龍軍便想到從互聯網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以便用于電話營銷。 2013年4月開始,夏龍軍通過互聯網,從某快遞公司購買,以及從購買軟件中非法提取公民電話、住址、車輛、股票等個人信息。 庭審中,相關證據顯示,2013年4月至7月,從夏龍軍處扣押的電腦、U盤等中,存貯了他所獲取的快遞單信息圖片、車主信息等公民個人mini storage息,高達167萬余條。自用再轉銷牟利3000多元 獲得他人個人信息後,在用于自己公司電話營銷的同時,夏龍軍並不滿足這份利益,竟乾脆直接將搜集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分拆,然後以6分錢一條價格,轉銷給其他人。時至案發,夏龍軍通過售賣他人個人信息牟利3000多元。 法院認為,夏龍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夏龍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從重處罰。庭審時辯解“這是公司經營,咋是犯罪?” 在昨天的公開庭審過程中,夏龍軍對公訴人提出的公訴事實、證據亦無異議。不過,他認為自己行為不構成犯罪。夏龍軍稱:“一名快遞公司高層要把包含公民信息的軟件賣給我,這是公司的經營,這怎麼能說是犯罪呢?” 據公訴人透露,夏龍軍的這一說法,並未得到警方的查實。 昨天,法院當庭對此案作出宣判:以其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夏龍軍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粟政劉獎社華西都市報記者梁波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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