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757法令)預料將於近期內落實,迷你倉屆時吉隆坡市政局管轄區內的發展商、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居民管理機構或業主作出違例行為,將受到更嚴厲的對付。上述法令下已取代原有的《2007年建築與共同擁有財產(維修及管理)法令》(663法令)及《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318法令),而被施以的罰款也增加。飼養動物會被罰款在2007年建築與共同擁有財產(維修及管理)法令(663法令)下,一旦任何人犯下逾期繳付管理費、濫用單位作為寄宿單位或商業用途、在單位內飼養動物、破壞公共設施等總共10項違例行為,罰款是介於500令吉至10萬令吉,一旦被控上庭及罪名成立,將面對監禁3個月或兩者兼施的懲罰。然而,在新的《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757法令)下,有關罰款將提高至介於5千令吉至50萬令吉,同時一旦在法庭被判罪名成立,或將面對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同樣的,在新法令下,原有10項錯誤行為(根據663法令第9條文及318法令第1條文)已增加至35項。《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國會去年12月19日通過截至2012年12月,我國有多達1萬4千998個分層建築發展計劃(不包括東馬),並建有總共146萬7千721個分層建築物住宅單位,而單單是吉隆坡,就已佔了其中的5千個發展計劃(30%)及約40萬個單位。阿末菲沙披露上述時說,倘若以每個單位住了至少3名住戶的方式計算,隆市住在分層建築物內的人口就至少有120萬人。“由於吉隆坡人口日益增加,再加上高樓建築物越來越多,因此市政局必須提高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機構對於多層建築的管理知識,以讓管理層在處理事務時,能夠更有效率,同時提供居民更優質的生活環境。”也增加一些新措施阿末菲沙指出,為了維護業主的權力及改善住戶的居住環境,政府已於2012年12月19日在國會通過了《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757法令),並料將於近期內開始落實。他指出,757法令的新增條文包括發展商在出售單位前,必須將單位附表(Jadual Petak)呈交予建築物專員、管理層能夠透過份層管理仲裁庭來處理分層地契及其他的投訴問題、說明有關單位面積(Unit Syer)的計算方式、只能委任1名代表,以及將原有10項錯誤行為(根據663法令第9條文及318法令第1條文)增加至35項。“一旦實行新法令後,管理分層建築的工作並不只是依靠建築物專員、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機構,而是連合所有業主的配合,以便打造更優質及和諧的環境。”他說,建築物專員也計劃實行一些新的措施,包括為分層建築物舉辦年度研討會、進行有關分層建築物的管理及維修短期課程、介紹分層建築財務管理的方針、提供有關常年大會及商討委員會職責的信息,以及對發展商、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管理機構及業主施以懲罰。JMB、MC及業主都必須遵守為了打造一個有素質、舒適及和諧的居住環境,吉隆坡建築物專員將落實分層建築物財務管理的指南,規定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JMB)、居民管理機構(MC)及業主都必須遵守,以便提昇管理層對分層建築物的維修及財務管理技巧。吉隆坡市長拿督斯里阿末菲沙指出,分層建築物及綜合發展計劃是一項普遍被認同為永續發展的建築模式,它已成為隆市目前的特徵。他說,由於這些住宅單位的居民是共享設施,因此必須制定更完善的法令來管制,以保障居民的福利。阿末菲沙今早出席2013年“多層建築物管理研討會”時,如是表示。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757法令)●主要是監管分層建築或土地分配的維修及管理,以及發出分層地契的擁有權●提供更詳細的管理方針予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機構●2012年12月19日在國會通過,2013年2月8日在憲報上頒布mini storage料將於2013年尾實行●取代建築及共同擁有財產(維修及管理)法令(663法令)與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318法令)●與2013年分層地契擁有權法令(修改)(A1450法令)一同實行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第4項,第21(2))●根據單位股份收取費用●收取儲備金戶頭的費用●允許行政與維修方面的開銷●遵守地方政府或政府相關公司發出的指示,並取回已付出的開銷●購買、租用或獲取動產,作為共用的資產●取得或安排服務,並共同管理與維修資產●制定附加的法律條款●進行任何合理及有必要維修與管理工作保險●務必為建築物購買保險●至少每5年1次,委託一名有註冊的估價師針對建築物的修復進行評估,建築物的保險必須建立在修復價值的基礎上●所有購買保險的費用,必須充作重建、替代、修茸建築物的用途刑罰●將原有10條錯誤行為(根據663法令第9條文及318法令第1條文)增加至35條,如逾期繳付費用、濫用單位作為寄宿單位或商業用途、在單位內飼養動物、破壞公共設施等●違反757法令者,將被罰款至少5千令吉至50萬令吉或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業主的權限:業主或未來業主獲取認證的權限(第5項,第73(a)至(f)條文)●在第4項第2章第12條文下,買者必須付費用及儲備金戶頭的存款●在第4項第3章第25條文下,單位業主(Pemunya Petak)必須繳付費用及儲備金戶頭的存款●在第5項第2章第52條文及第4章第68條文下,業主繳付費用及儲備金戶頭的存款,而單位業主必須在接獲通知信的14天內繳付有關費用,否則被罰每年不超過10%的利息居民聯合管委會(JMB)的權限: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第4項,第19至第26條文,附表2)●在30天內為居民管理委員會進行登記●遴選出聯合管理機構(JMC)成員●管理與開啟儲備金戶頭(KWP)●整理財政預算案●制定儲備金戶頭(KWP)與收費●制定延遲繳費的利息●購買保險●制定與執行法律條規●不超過兩個月召開委員會會議●舉行常年大會●遵守地方政府的指示與條規●為單位業主進行登記●準備經稽查的賬目發展商的權限:根據以下事項,發展商不能進行買賣(第3項,第6條文)●發展商在呈交單位附表前,不得進行買賣●倘若分階段發展計劃,必須分配臨時單位面積予臨時樓棟業主,一旦有任何修改也需出示●在第4項第9條文下,發展商必須在管理發展期間,負責維修及管理財產發展商必須遵守事項,包括(第9(2)條文)●發展商必須增加保養戶頭及儲備金戶頭(Kumpulan Wang Penjelas)的存款●購買保險●遵守地方政府的指示●管理業主的登記 ●提供財務報告●遵守地方法令●進行任何適合及需要的維修及管理發展商的權利(第4項,第9(3)條文)●根據單位面積收取費用及儲備金戶頭的存款●批准有關維修及管理費用●索回任何在地方政府指示下所使用的費用●進行任何可能及需要的維修及管理發展商的其他責任(第4項,第9 (3)條文)●確保提供一個特別空間以作行政用途●發展管理期限結束後,不得簽署任何合約●未收取及動用費用前,先在銀行及金融機構設立管理戶頭及儲備金戶頭●為未出售的單位繳付費用●管理戶頭用於10(4)(c)(i)-(xiii)條文之用途;儲備金戶頭用於11(4)(c)(i)—(iii)條文之用途● 交出聯合管理機構相關文件發展商必須移交以下事項予居民聯合管理委員會(第2項,第15(1)至(3)條文)● 繳還開銷後的剩款進行結轉● 行政辦公室● 已審核戶口● 發展區資產 ● 維修及管理記錄● 所有發單、收據及支付憑證● 已批准的規劃 ● 技術文件● 合約 ● 單位附表● 承包商名字及地址● 保修卡、手冊、標準程序作業等● 業主登記單位 ● 保單;迷你倉
- Oct 27 Sun 20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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