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終審法院昨日判決,儲存倉撤銷治安警察局局長有關不容許在主教山西望洋花園舉行集會的批示,裁決「倒陳聯盟」發起人就警方這項不容許在西望洋花園舉行集會決定的上訴勝訴;終院指沒有合理理由不允許他們舉行集會。終並批准聯盟於今(十三)日下午五時至七時三十分期間,「在西望洋花園的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案件編號四四╱二0一三)。聯盟發起人周庭希歡迎終院裁決,聯盟會將於今日如期舉行「陳麗敏政治問責下台」的集會。這亦是市民首次可在位於雲集政商名人住所一帶的西望洋花園合法地舉行政治性質集會。終院裁判書中清楚指,政府官員的私邸是不受第二╱九三╱M 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八條第三款保護相關機關及建築規定之條款保護。 終院判辭中還頗有涵意地指出:「我們要知道擔任公共職務,尤其是政治性的公職,除了會為據位人帶來好處之外,也是有代價的。正所謂『得益之人亦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Ubi commoda,ibi incommoda),這點是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在接受任命的那一刻便應有所瞭解,或者說必須要意識到的。」 「倒陳聯盟」於六月三十日舉行,要求行政法務司長下台的遊行示威,治安警察局不容許聯盟選擇的在鄰近陳麗敏官邸的西望洋花園作終點,聯盟曾就警方這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因為時間不足終院沒有就該上訴作出審理。聯盟其後在七月二日提出計劃於七月十三日在西望洋花園舉行要求陳麗敏政治問責下台的集會,但仍被治安警局以交通、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正常運作、保護行政長官及政府官員的安全、秩序及噪音等五點理由,作出不容許在該公園舉行集會的決定。聯盟不服警方決定,隨即向終院提出上訴。而終院就該上訴案在昨日頒佈審理結果。終院三名大法官一致通過,裁決聯盟的上訴勝訴。 由終院葡籍大法官利馬所撰寫的判辭,顯然並沒有接受治安警局提出不容許在西望洋花園舉行集會的多項理據。 終院判辭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並且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相抵觸。而第二╱九三╱M 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也規定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受限制或制約。 對於警方認為集會地點鄰近受保護禮賓府的理由,終院則反駁:「西望洋花園的大部份地方與禮賓府外牆的距離超過三十米。」(按照集會權法例對受保護機關的距離三十米)。終院亦直指,警方空泛引用第二╱九三╱M 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沒有具體指明能夠揭示禮賓府的使用者的安全將會受到擬進行的集會的影響的事實的做法是不恰當的。」至於警方所提出的有大量旅遊巴士經過的理由,終院認為「同樣不成立」,因為擬舉行集會的地方並不是任何在公共道路上的遊行或列隊,「而僅僅是一個在沒有車輛通行的地方所舉行集會,更何況,上訴人還證明了治安警察局局長並不反對在遊客和車流更多的路�連貫公路(俗稱「金光大道」)上舉行示威活動。」另外,對於警方提出噪音問題,終院則認為:「在本案中,集會擬在十七時至十九時三十分之間舉行,沒有跡象顯示所產生的噪音與第三者的權利相衝突。」 判辭中強調,只要法院尚沒有可靠的跡象認定相關人士並不是想正常地行使他們的集會或示威權,而是準備利用集會或示威作出有別於其宗旨的舉動,例如妨礙政府主要官員及其家人的休息,滋擾其私人生活或其安寧—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便構成濫用權利(《民法典》第三二六條)—「那麼便沒有合法理由不允許他們舉行集會。」 終院批准聯盟於今(十三)日十七時至十九時三十分在西望洋花園舉行集會。不過同時要求集會的發起人及參與者應留意行為的性質,即這是一個在特定地點所舉行的集會,而不是示威,也不是遊行或列隊,不得擾亂用於接待政府貴賓的禮賓府的運作,也不能影響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的往來。 聯盟發起人周庭希表示無意特別滋擾沒有關係人士的安寧,但需將集會信息清晰確實送到有關官員大門。◇
- Jul 13 Sat 2013 10:57
不服警方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聯盟」今赴西望洋花園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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